因工作失誤造成公司經濟損失 員工要全部賠償嗎?法官釋法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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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17:05:47
某公司訴至法院稱,員工李某在職期間保有其人事章,多次違反單位《專用章管理辦法》,為自己多發12個工作日工資;擅自在兩名員工的勞動合同上加蓋人事章,造成公司向這二人發放工資及年終獎14萬元,其行為嚴重違紀,造成公司重大經濟損失,因此要求李某賠償公司全部經濟損失共計21萬余元。由于公司并未舉證證明李某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其造成經濟損失,法院審理后駁回了該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對于“重大過失”的確認,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確實提供了勞動,公司應當向其支付12個工作日工資,且依據李某提供的郵件截圖可以看出向兩名員工發放工資是經過公司同意的,因此對此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負有忠實義務,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應避免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因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屬于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侵權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用人單位提供生產資料和勞動條件,享有勞動成果,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屬于用人單位的經營風險,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綜合考慮勞動者過錯程度、損害后果、勞動者收入水平、規章制度相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相關約定等因素酌情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