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老人獨自乘高鐵摔下站臺受傷 鐵路公司未及時救助被判擔責
殘疾人士馬先生獨自坐輪椅乘高鐵,到站時未能得到列車工作人員到場幫助,從高鐵車廂向站臺轉移時不慎輪椅側翻,致其跌落站臺受傷。2月15日記者從北京四中院獲悉,該院終審判決鐵路公司承擔馬先生現有損失50%的賠償責任,即68萬余元。
馬先生曾因車禍導致雙下肢活動功能喪失截癱Ⅱ(2)級傷殘,日常行動需乘坐輪椅。2019年,年過花甲的馬先生獨自坐輪椅乘高鐵從天津前往邯鄲。上車時,馬先生按照規定將自身情況告訴了列車長和乘務員,并表示下車時需要列車工作人員盡心盡責提供幫助。工作人員也多次詢問馬先生下車地點,并承諾下車時護送,但列車抵達邯鄲時,并無工作人員到場。馬先生無奈從列車車廂轉移至站臺,不料在此過程中輪椅側翻,他從輪椅摔下,身體受傷。
經鑒定,此次事故導致馬先生雙下肢肌力2級以下,為二級傷殘,呈截癱狀,兩人攙扶下不能站立。然而此前,馬先生已通過多方治療和努力康復鍛煉,能夠自己架雙拐行走,下肢肌肉力量已恢復達肌力4級狀態。鑒定意見表明,馬先生此次二級傷殘與原有舊傷存在因果關系,兩次事故對其本次殘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為同等作用。
為此,馬先生支出了大量治療費用,每月6500元工資也因無法上班而停發,家中還有一個未成年女兒需撫養,馬先生遂將鐵路公司訴至法院。
鐵路公司表示,工作人員未直接巡視到現場,只算是工作中存在小小的紕漏,且馬先生輪椅側翻并非工作人員和列車設施缺陷造成,鐵路公司僅愿承擔部分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作為旅客,馬先生通過購買高鐵火車票的方式與鐵路公司簽訂了鐵路旅客運輸服務合同,雙方均應依據合同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鐵路公司作為承運人,負有將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對于在鐵路旅客運送期間發生的旅客人身損害,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馬先生此次傷殘結果與原有傷存在因果關系,且二者對其殘疾后果的作用力大小相等,故鐵路公司對此次事故造成的馬先生人身損害應承擔50%的責任。最終,北京四中院二審判決鐵路公司賠償馬先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后續治療及配置和更換輔助器具費等,共計682791.34元。
案后法官評析,我國《民法典》及之前的《合同法》均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當對方為殘疾旅客時,承運人更是有盡力救助遇險旅客的法定義務。即便是殘疾旅客未向承運人求助、未等待承運人提供幫助自行下車,或未對提供幫助的案外人盡到提示義務,也均不能構成免除承運人上述法定義務的理由,更不能構成旅客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從而免除或減輕承運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記者 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