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場所碼”“電子哨兵” 為流調提供重要線索
出入小區、寫字樓、商超等公共場所,以及乘坐出租車網約車,去醫院就診等,你主動用手機掃“場所碼”了嗎?
近期,《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全市公共場所實施“場所碼”“電子哨兵”掃碼通行措施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發布。《通告》要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本市各類公共場所全面實施“場所碼”或“電子哨兵”掃碼通行措施。逢進必掃、逢掃必驗、不漏一人。每位市民和公共場所管理者、經營者都盡到自己的防疫義務,共同守護這座城市。掃“場所碼”,正逐漸成為深圳市民履行防疫義務的習慣動作。
“場所碼”“電子哨兵”為流調提供重要線索
當前,深圳正與奧密克戎家族的“快手”——BA.5變異株賽跑,只有跑得更快,才能早一步阻斷疫情傳播。
“場所碼”“電子哨兵”是疫情防控重要的“監測哨”,是推進疫情防控常態化、精細化,助力流調溯源更加精準高效的有效手段。
市民如果與陽性感染者的居住地、工作地或者活動軌跡存在交集,則有可能感染新冠病毒,而一個個交集的場所則可能是病毒的“作案現場”。快速找到“作案現場”進行風險排查,掃過的“場所碼”“電子哨兵”就可以為流調工作提供重要線索。
在局部發生疫情的情況下,流調人員可以通過確診病例或密接者的掃碼記錄,快速關聯到其他掃描過該“場所碼”的人員,方便相關部門迅速做出各項防控應對,精準開展流調溯源,第一時間摸清疫情傳播軌跡和鏈條,實現第一時間轉運、第一時間管控,科學精準劃定高風險、中風險和低風險地區,以最快速度溯清源頭、斬斷傳播鏈條。
正是一位位市民和公共場所管理者、經營者的齊心協力,讓精準開展疫情防控更有底氣。疫情面前,沒有旁觀者,最終受益的將是我們每一個人。人人做好自己,深圳一定可以。
場所安排專人引導督促進場人員掃碼
公共場所全面實施“場所碼”“電子哨兵”掃碼通行,我們應該怎么做?
《通告》表示,公共場所包括但不限于學校、居民小區、城中村,機關事業單位、政務服務中心、商業樓宇和商業綜合體及其內部獨立運營的企業、商戶,農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公共場館(含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文化館、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旅游咨詢服務中心、婚姻登記中心等)、酒吧餐飲、賓館旅店、健身休閑、旅游景點、公園(含動物園、植物園)、宗教活動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娛樂場所(含歌舞廳、棋牌室、麻將館、劇本殺、密室脫逃、游戲游藝廳等)、服務場所(含洗浴按摩、美容美發等)、醫療機構、培訓機構、快遞末端網點、工廠企業、長途汽車站、機場、地鐵、客運碼頭(含渡口輪渡)、核酸檢測采樣點、出租車、公共汽車等人員聚集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商業樓宇、商業綜合體內獨立運營的企業、商戶,均要獨立設置場所碼。
公共場所管理者或經營者應當在入口醒目位置,張貼“場所碼”或設置“電子哨兵”,并安排專門工作人員引導督促進場人員掃碼,對無智能手機的老人、兒童等特殊群體,保留手工信息登記措施。
一個小小的掃碼動作,既是對自己的生命健康負責,也是筑牢防控屏障的重要一環。市民進入公共場所時,應當通過微信“掃一掃”功能掃描公共場所張貼的“場所碼”,也可通過“電子哨兵”掃描“粵康碼”、“深i您”健康碼或讀取個人身份證等方式完成核驗;市民應服從、配合現場管理人員的檢驗工作。
公共場所管理者或經營者應當按照防控管理要求,認真核驗進入場所人員掃碼信息,對于拒不掃碼或掃碼結果不符合防控管理要求的(包括掃碼結果為紅碼、黃碼或超過市、區疫情防控指揮部門要求的核酸檢測時限及其他不符合防控管理要求的情形),應拒絕該人員進入,并將不符合防控管理要求的掃碼信息即時向屬地疫情防控部門報告。
拒不執行掃碼通行者將被追究刑責
深圳堅持依法防控,用法治手段開出“戰疫良方”,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公共場所管理者、經營者和市民在掃場所碼通行方面均有義務,拒不履行的,將依法進行處罰。
《通告》依法制定,也明確對拒不履行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其中提出,對公共場所管理者或經營者以及進場市民拒不執行本通告關于“掃碼通行”疫情防控措施要求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深圳經濟特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一百零五條等規定依法處罰;引起疫情傳播或造成傳播嚴重危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深圳經濟特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違反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應急指揮機構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期間發布的決定、命令、公告、通告,由公安機關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兩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記者 林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