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能源子公司建設項目涉嫌未驗先投 募投項目投資額或“注水”
來源:金證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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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21:09:26
2020年9月,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JinkoSolarHoldingCo.,Ltd.(以下簡稱“晶科能源控股”)宣布其主要運營子公司江西晶科能源有限公司(即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以下統稱“晶科能源”)將赴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的計劃。在經過一系列股權融資和資產重組后,2021年6月,晶科能源上市申請獲上交所受理。若此番上市成功,晶科能源將和其間接控股股東晶科能源控股形成兩地上市的格局。
而觀其身后,晶科能源此次上市一項募投項目作為子項目的總投資額,高于環評報告披露的整體項目投資總額,招股書是否存在夸大投資額的嫌疑?值得注意的是,不僅一家子公司現未驗先投“黑歷史”,報告期內,晶科能源另一子公司或同樣存在“未批先建”及“未驗先投”的行為。另外,晶科能源已滿產項目在建工程2020年末余額或超億元,背后是否存在“推遲轉固”以美化報表的情形?或該打上問號。圍繞建設項目的問題紛至杳來,晶科能源此番上市或面臨諸多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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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書披露募投項目數據與環評報告“打架”,投資金額或遭“拔高”
《金證研》南方資本中心研究發現,對于此次募投項目之一“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5GW高效電池組件建設項目”的投資總額,晶科能源在招股書中披露的金額與“官宣”披露的金額存在矛盾。
據晶科能源簽署日為2021年10月11日的招股說明書(以下簡稱“招股書”),晶科能源此次發行上市,擬募集資金60億元,分別投資于“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5GW高效電池組件建設項目”、“海寧研發中心建設項目”和“補充流動資金”。
其中,“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5GW高效電池組件建設項目”的投資總額為56.23億元,擬使用募集資金金額為40億元,項目建設地點位于浙江省海寧市袁花鎮和尖山新區。
且值得注意的是,招股書顯示作為整體項目的子項目,“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5GW高效電池組件建設項目”投資額為56.23億元。
據招股書,“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5GW高效電池組件建設項目”的實施主體為晶科能源子公司晶科能源(海寧)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寧晶科”),項目代碼為“2020-330481-38-03-157150”,已取得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出具的《嘉興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晶科能源(海寧)有限公司新增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7GW高效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意見》(嘉環海建【2021】97號)環評批復。
同時,晶科能源在招股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具體情況”的備注中說明,嘉環海建【2021】97號環評批復所列示項目的項目名稱為“新增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7GW高效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該項目分為兩個子項目投資建設,其中“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5GW高效電池組件建設項目”為此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總投資額為56.23億元。
分析可知,“新增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7GW高效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除本次募投項目“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5GW高效電池組件建設項目”以外,或還包括包含“2GW高效電池組件建設”的項目。
蹊蹺的是,子項目“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5GW高效電池組件建設項目”的投資總額,出現比總項目“新增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7GW高效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投資總額還要多的“異象”。
據海寧市政府2021年5月18日公示的“晶科能源(海寧)有限公司新增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7GW高效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環評報告”),“新增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7GW高效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的項目代碼為“2020-330481-38-03-157150”,與招股書中披露的“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5GW高效電池組件建設項目”的項目代碼一致。
可見,環評報告即為晶科能源此次募投項目之一“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5GW高效電池組件建設項目”的環評報告。
根據環評報告,“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5GW高效電池組件建設項目”建設用地及規模經歷過兩次變更。最初該項目于2020年9月通過環評審批,期間由于部分土地不能落實到位,海寧晶科將項目主體實施地點轉移至海寧尖山新區,項目備案變更后擬新增用地約1,049畝(其中:袁花鎮約98畝,尖山新區約951畝)。
而在2020年11月再次通過環評審批后,在項目實施準備期間,有關部門對海寧晶科進行了實地考察和調研,根據實際情況在與企業協商后重新調整了尖山地塊的供地規模,同時海寧晶科也根據新的供地情況調整了產業布局,其中項目擬新增用地約495畝(其中:袁花鎮維持現有情況約98畝,尖山新區供地由原來的951畝減少至397畝)。
而據環評報告,經過上述變更后,最終海寧晶科“新增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7GW高效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的投資總額由105億元下降為56億元。且項目規劃新增總用地面積495畝;原廠址袁花鎮聯紅路89號新增用地98畝用于建設5GW組件廠房及相關配套,靜安路西側、芙蓉河北側地塊新增用地397畝用于建設7.5GW電池片、2GW組件廠房及相關配套。
由上述情形可見,晶科能源此次募投項目“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5GW高效電池組件建設項目”為環評報告中的項目“新增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7GW高效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的子項目,而招股書披露的項目總投資額56.23億元,高于環評報告披露整體項目的投資總額56億元,晶科能源募投項目投資額或遭“拔高”。
對此,晶科能源表示,招股書顯示,其“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5GW高效電池組件建設項目”總投資金額為56.23億元。其中建設投資合計44.9億元,鋪底流動資金11.33億元。項目投資合理且必要,將有效擴大高效產品產能,推動下一代技術產業化落地、鞏固其一體化產能優勢。
關于招股書披露子項目的總投資額高于環評報告披露整體項目總投資額的情形,晶科能源上述回復或不足以厘清個中緣由。
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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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建設項目涉嫌未驗先投,另一子公司現未驗先投“黑歷史”
除了此次募投項目投資金額信披現疑云外,結合環評報告與官方披露的信息,環評報告披露的晶科能源子公司一項建設項目動工建設時間或早于取得環評批復的時間,投產時間或同樣早于完成先行環保驗收的時間。
需先說明的是,環評報告顯示,晶科能源子公司建設項目于2019年12月完成先行竣工環保驗收。
據環評報告,晶科能源子公司海寧晶科的現有項目包括“年新增2.5GW高效太陽能電池及2GW高效太陽能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該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于2018年11月30日通過海寧市環境保護局審批,同時該項目被列入2018年度第一批浙江省重大產業項目名單(特別重大產業類),并于2019年12月23日完成先行竣工環保驗收。
然而,根據官方公開信息,海寧晶科上述項目或存在“未批先建”及“未驗先投”的情形。
根據名為“海寧發布”的微信公眾平臺主頁,該微信公眾平臺的賬號主體為“海寧市委宣傳部”,為政府類官方微信公眾平臺。
同時,根據“海寧發布”微信公眾平臺發布于2020年3月26日的公開信息,海寧晶科年新增2.5GW高效太陽能電池及2GW高效太陽能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被列入2018年浙江省特別重大產業項目,于2018年4月3日動工建設,2019年6月逐步投產,于2020年一季度滿產。該項目2019年銷售額27.89億元。
這意味著,上述官方信息涉及項目的項目主體、項目名稱、項目性質,均與環評報告中的一致,即該項目或為前述環評報告中的建設項目海寧晶科“年新增2.5GW高效太陽能電池及2GW高效太陽能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
對比環評報告以及海寧市委宣傳部公眾號發布信息,海寧晶科“年新增2.5GW高效太陽能電池及2GW高效太陽能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獲得環評批復的時間為2018年11月30日,然而動工時間卻是2018年4月3日。即該項目的動工時間或早于環評批復的時間逾7個月。
同時,海寧晶科“年新增2.5GW高效太陽能電池及2GW高效太陽能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于2019年6月便逐步投產,且該項目2019年實現銷售金額27.89億元,而根據環評報告,該項目于2019年12月23日才完成先行竣工環保驗收。
在此情況下,海寧晶科“年新增2.5GW高效太陽能電池及2GW高效太陽能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的動工建設時間或早于獲得環評批復的時間,并且投產時間或早于先行竣工環保驗收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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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
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同時,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需要指出的是,歷史上,晶科能源曾存在子公司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或“未驗先投”的情形。
據招股書,新疆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疆晶科”)和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晶科”)為晶科能源內地生產型控股子公司。
而據廣州綠網環境保護服務中心數據,浙江晶科曾存在4個違建項目,開工建設時間均在2015年1月1日之前,存在問題涉及“未批先建”或“未驗先投”。
同時,根據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政府官網于2019年8月29日發布的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7年7月12日,新疆晶科因存在環境保護設施尚未建設,主體工程投入生產;項目投產至環境保護局調查當日,僅建成一座容積340方簡易沉淀池,其余污染防治設施均未建設的違法情節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被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環境保護局責令停止生產并罰款8萬元。
此外,晶科能源表示,其自設立以來,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規范運作,并不斷提升治理水平和經營合規性。報告期內,即2018-2020年及2021年1-6月,晶科能源及控股子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違規違章建設項目及行政處罰。
而由上述可知,結合環評報告與“官宣”,子公司海寧晶科“年新增2.5GW高效太陽能電池及2GW高效太陽能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動工建設時間,或早于取得環評批復的時間,且其投產時間或同樣早于取得先行竣工環保驗收的時間,涉嫌“未批先建”以及“未驗先投”。而歷史上,晶科能源另外的子公司歷史上存在多次違規建設行為,其中包括“未批先建”、“未驗先投”的情形,還曾受到行政處罰。在此情形下,晶科能源子公司海寧晶科項目涉嫌“未批先建”以及“未驗先投”是否為偶然?而子公司建設項目“問題”頻出,晶科能源未來能否提升其內部治理水平?或該打上“問號”。
3
已滿產項目在建工程年末余額或超億元,涉嫌“推遲轉固”美化報表
問題仍在繼續。海寧晶科“年新增2.5GW高效太陽能電池及2GW高效太陽能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除涉嫌違規建設外,或存在將“在建工程”科目金額推遲轉入固定資產的情形。
需先指出的是,招股書“在建工程”明細科目中,“海寧高效2.5GW電池及2GW組件生產線”項目2020年末余額超億元。
據招股書,2018-2020年各年末及2021年6月末,“在建工程”明細科目中,“海寧高效2.5GW電池及2GW組件生產線”項目的“在建工程”科目中的金額,分別為1.38億元、2.36億元、1.02億元、0.32億元。
而“海寧高效2.5GW電池及2GW組件生產線”項目或為已于2020年一季度滿產的海寧晶科“年新增2.5GW高效太陽能電池及2GW高效太陽能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
據招股書,晶科能源旗下注冊地/主要生產經營地位于浙江海寧市的生產型子公司共三家,分別為浙江晶科、海寧晶科、浙江晶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晶科新材料”)。
其中浙江晶科新材料成立于2020年3月24日,可知其并不是報告期內均被列入在建工程的“海寧高效2.5GW電池及2GW組件生產線”項目的建設主體。
同時,根據海寧市政府于2020年5月6日公布的《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環境信息公開表》,浙江晶科2018年取得環評批復的建設項目中并無涉及“高效2.5GW電池及2GW組件生產線”的項目。
此情況下,若根據項目地點和項目名稱推斷,上述在建工程明細科目中的“海寧高效2.5GW電池及2GW組件生產線”項目或為海寧晶科“年新增2.5GW高效太陽能電池及2GW高效太陽能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
根據前述分析可知,海寧晶科“年新增2.5GW高效太陽能電池及2GW高效太陽能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于2018年4月3日動工建設,2019年6月逐步投產,2019年12月23日完成先行竣工環保驗收,且該項目2019年銷售額為27.89億元,并于2020年一季度滿產。
但蹊蹺的是,該項目在2019年12月23日完成竣工驗收,并于2020年一季度已經滿產后,招股書中2020年末該項目的“在建工程”科目金額仍高達1.02億元。同時,在2021年6月末,招股書中該項目的“在建工程”科目金額依然存在0.32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招股書采用的會計政策,在建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即需轉入固定資產,且不論是否辦理竣工決算。
根據招股書,在“報告期采用的主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部分,在建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按工程實際成本轉入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先按估計價值轉入固定資產,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暫估價值,但不再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
由上述情形可見,對于已完成竣工投產、并于2020年一季度滿產的建設項目海寧晶科“年新增2.5GW高效太陽能電池及2GW高效太陽能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且在其或為招股書中“海寧高效2.5GW電池及2GW組件生產線”的基礎上,該項目2020年末仍存在超1億元的在建工程金額未轉入固定資產是否合理?晶科能源是否存在推遲轉固的行為?不得而知。
關于建設項目的問題接踵而至,晶科能源未來如何與其間接控股股東晶科能源控股“共舞”于資本市場?
而觀其身后,晶科能源此次上市一項募投項目作為子項目的總投資額,高于環評報告披露的整體項目投資總額,招股書是否存在夸大投資額的嫌疑?值得注意的是,不僅一家子公司現未驗先投“黑歷史”,報告期內,晶科能源另一子公司或同樣存在“未批先建”及“未驗先投”的行為。另外,晶科能源已滿產項目在建工程2020年末余額或超億元,背后是否存在“推遲轉固”以美化報表的情形?或該打上問號。圍繞建設項目的問題紛至杳來,晶科能源此番上市或面臨諸多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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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書披露募投項目數據與環評報告“打架”,投資金額或遭“拔高”
《金證研》南方資本中心研究發現,對于此次募投項目之一“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5GW高效電池組件建設項目”的投資總額,晶科能源在招股書中披露的金額與“官宣”披露的金額存在矛盾。
據晶科能源簽署日為2021年10月11日的招股說明書(以下簡稱“招股書”),晶科能源此次發行上市,擬募集資金60億元,分別投資于“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5GW高效電池組件建設項目”、“海寧研發中心建設項目”和“補充流動資金”。
其中,“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5GW高效電池組件建設項目”的投資總額為56.23億元,擬使用募集資金金額為40億元,項目建設地點位于浙江省海寧市袁花鎮和尖山新區。
且值得注意的是,招股書顯示作為整體項目的子項目,“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5GW高效電池組件建設項目”投資額為56.23億元。
據招股書,“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5GW高效電池組件建設項目”的實施主體為晶科能源子公司晶科能源(海寧)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寧晶科”),項目代碼為“2020-330481-38-03-157150”,已取得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出具的《嘉興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晶科能源(海寧)有限公司新增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7GW高效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意見》(嘉環海建【2021】97號)環評批復。
同時,晶科能源在招股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具體情況”的備注中說明,嘉環海建【2021】97號環評批復所列示項目的項目名稱為“新增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7GW高效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該項目分為兩個子項目投資建設,其中“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5GW高效電池組件建設項目”為此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總投資額為56.23億元。
分析可知,“新增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7GW高效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除本次募投項目“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5GW高效電池組件建設項目”以外,或還包括包含“2GW高效電池組件建設”的項目。
蹊蹺的是,子項目“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5GW高效電池組件建設項目”的投資總額,出現比總項目“新增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7GW高效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投資總額還要多的“異象”。
據海寧市政府2021年5月18日公示的“晶科能源(海寧)有限公司新增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7GW高效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環評報告”),“新增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7GW高效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的項目代碼為“2020-330481-38-03-157150”,與招股書中披露的“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5GW高效電池組件建設項目”的項目代碼一致。
可見,環評報告即為晶科能源此次募投項目之一“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5GW高效電池組件建設項目”的環評報告。
根據環評報告,“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5GW高效電池組件建設項目”建設用地及規模經歷過兩次變更。最初該項目于2020年9月通過環評審批,期間由于部分土地不能落實到位,海寧晶科將項目主體實施地點轉移至海寧尖山新區,項目備案變更后擬新增用地約1,049畝(其中:袁花鎮約98畝,尖山新區約951畝)。
而在2020年11月再次通過環評審批后,在項目實施準備期間,有關部門對海寧晶科進行了實地考察和調研,根據實際情況在與企業協商后重新調整了尖山地塊的供地規模,同時海寧晶科也根據新的供地情況調整了產業布局,其中項目擬新增用地約495畝(其中:袁花鎮維持現有情況約98畝,尖山新區供地由原來的951畝減少至397畝)。
而據環評報告,經過上述變更后,最終海寧晶科“新增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7GW高效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的投資總額由105億元下降為56億元。且項目規劃新增總用地面積495畝;原廠址袁花鎮聯紅路89號新增用地98畝用于建設5GW組件廠房及相關配套,靜安路西側、芙蓉河北側地塊新增用地397畝用于建設7.5GW電池片、2GW組件廠房及相關配套。
由上述情形可見,晶科能源此次募投項目“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5GW高效電池組件建設項目”為環評報告中的項目“新增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7GW高效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的子項目,而招股書披露的項目總投資額56.23億元,高于環評報告披露整體項目的投資總額56億元,晶科能源募投項目投資額或遭“拔高”。
對此,晶科能源表示,招股書顯示,其“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5GW高效電池組件建設項目”總投資金額為56.23億元。其中建設投資合計44.9億元,鋪底流動資金11.33億元。項目投資合理且必要,將有效擴大高效產品產能,推動下一代技術產業化落地、鞏固其一體化產能優勢。
關于招股書披露子項目的總投資額高于環評報告披露整體項目總投資額的情形,晶科能源上述回復或不足以厘清個中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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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建設項目涉嫌未驗先投,另一子公司現未驗先投“黑歷史”
除了此次募投項目投資金額信披現疑云外,結合環評報告與官方披露的信息,環評報告披露的晶科能源子公司一項建設項目動工建設時間或早于取得環評批復的時間,投產時間或同樣早于完成先行環保驗收的時間。
需先說明的是,環評報告顯示,晶科能源子公司建設項目于2019年12月完成先行竣工環保驗收。
據環評報告,晶科能源子公司海寧晶科的現有項目包括“年新增2.5GW高效太陽能電池及2GW高效太陽能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該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于2018年11月30日通過海寧市環境保護局審批,同時該項目被列入2018年度第一批浙江省重大產業項目名單(特別重大產業類),并于2019年12月23日完成先行竣工環保驗收。
然而,根據官方公開信息,海寧晶科上述項目或存在“未批先建”及“未驗先投”的情形。
根據名為“海寧發布”的微信公眾平臺主頁,該微信公眾平臺的賬號主體為“海寧市委宣傳部”,為政府類官方微信公眾平臺。
同時,根據“海寧發布”微信公眾平臺發布于2020年3月26日的公開信息,海寧晶科年新增2.5GW高效太陽能電池及2GW高效太陽能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被列入2018年浙江省特別重大產業項目,于2018年4月3日動工建設,2019年6月逐步投產,于2020年一季度滿產。該項目2019年銷售額27.89億元。
這意味著,上述官方信息涉及項目的項目主體、項目名稱、項目性質,均與環評報告中的一致,即該項目或為前述環評報告中的建設項目海寧晶科“年新增2.5GW高效太陽能電池及2GW高效太陽能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
對比環評報告以及海寧市委宣傳部公眾號發布信息,海寧晶科“年新增2.5GW高效太陽能電池及2GW高效太陽能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獲得環評批復的時間為2018年11月30日,然而動工時間卻是2018年4月3日。即該項目的動工時間或早于環評批復的時間逾7個月。
同時,海寧晶科“年新增2.5GW高效太陽能電池及2GW高效太陽能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于2019年6月便逐步投產,且該項目2019年實現銷售金額27.89億元,而根據環評報告,該項目于2019年12月23日才完成先行竣工環保驗收。
在此情況下,海寧晶科“年新增2.5GW高效太陽能電池及2GW高效太陽能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的動工建設時間或早于獲得環評批復的時間,并且投產時間或早于先行竣工環保驗收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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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
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同時,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需要指出的是,歷史上,晶科能源曾存在子公司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或“未驗先投”的情形。
據招股書,新疆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疆晶科”)和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晶科”)為晶科能源內地生產型控股子公司。
而據廣州綠網環境保護服務中心數據,浙江晶科曾存在4個違建項目,開工建設時間均在2015年1月1日之前,存在問題涉及“未批先建”或“未驗先投”。
同時,根據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政府官網于2019年8月29日發布的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7年7月12日,新疆晶科因存在環境保護設施尚未建設,主體工程投入生產;項目投產至環境保護局調查當日,僅建成一座容積340方簡易沉淀池,其余污染防治設施均未建設的違法情節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被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環境保護局責令停止生產并罰款8萬元。
此外,晶科能源表示,其自設立以來,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規范運作,并不斷提升治理水平和經營合規性。報告期內,即2018-2020年及2021年1-6月,晶科能源及控股子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違規違章建設項目及行政處罰。
而由上述可知,結合環評報告與“官宣”,子公司海寧晶科“年新增2.5GW高效太陽能電池及2GW高效太陽能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動工建設時間,或早于取得環評批復的時間,且其投產時間或同樣早于取得先行竣工環保驗收的時間,涉嫌“未批先建”以及“未驗先投”。而歷史上,晶科能源另外的子公司歷史上存在多次違規建設行為,其中包括“未批先建”、“未驗先投”的情形,還曾受到行政處罰。在此情形下,晶科能源子公司海寧晶科項目涉嫌“未批先建”以及“未驗先投”是否為偶然?而子公司建設項目“問題”頻出,晶科能源未來能否提升其內部治理水平?或該打上“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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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滿產項目在建工程年末余額或超億元,涉嫌“推遲轉固”美化報表
問題仍在繼續。海寧晶科“年新增2.5GW高效太陽能電池及2GW高效太陽能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除涉嫌違規建設外,或存在將“在建工程”科目金額推遲轉入固定資產的情形。
需先指出的是,招股書“在建工程”明細科目中,“海寧高效2.5GW電池及2GW組件生產線”項目2020年末余額超億元。
據招股書,2018-2020年各年末及2021年6月末,“在建工程”明細科目中,“海寧高效2.5GW電池及2GW組件生產線”項目的“在建工程”科目中的金額,分別為1.38億元、2.36億元、1.02億元、0.32億元。
而“海寧高效2.5GW電池及2GW組件生產線”項目或為已于2020年一季度滿產的海寧晶科“年新增2.5GW高效太陽能電池及2GW高效太陽能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
據招股書,晶科能源旗下注冊地/主要生產經營地位于浙江海寧市的生產型子公司共三家,分別為浙江晶科、海寧晶科、浙江晶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晶科新材料”)。
其中浙江晶科新材料成立于2020年3月24日,可知其并不是報告期內均被列入在建工程的“海寧高效2.5GW電池及2GW組件生產線”項目的建設主體。
同時,根據海寧市政府于2020年5月6日公布的《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環境信息公開表》,浙江晶科2018年取得環評批復的建設項目中并無涉及“高效2.5GW電池及2GW組件生產線”的項目。
此情況下,若根據項目地點和項目名稱推斷,上述在建工程明細科目中的“海寧高效2.5GW電池及2GW組件生產線”項目或為海寧晶科“年新增2.5GW高效太陽能電池及2GW高效太陽能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
根據前述分析可知,海寧晶科“年新增2.5GW高效太陽能電池及2GW高效太陽能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于2018年4月3日動工建設,2019年6月逐步投產,2019年12月23日完成先行竣工環保驗收,且該項目2019年銷售額為27.89億元,并于2020年一季度滿產。
但蹊蹺的是,該項目在2019年12月23日完成竣工驗收,并于2020年一季度已經滿產后,招股書中2020年末該項目的“在建工程”科目金額仍高達1.02億元。同時,在2021年6月末,招股書中該項目的“在建工程”科目金額依然存在0.32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招股書采用的會計政策,在建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即需轉入固定資產,且不論是否辦理竣工決算。
根據招股書,在“報告期采用的主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部分,在建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按工程實際成本轉入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先按估計價值轉入固定資產,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暫估價值,但不再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
由上述情形可見,對于已完成竣工投產、并于2020年一季度滿產的建設項目海寧晶科“年新增2.5GW高效太陽能電池及2GW高效太陽能電池組件生產線項目”,且在其或為招股書中“海寧高效2.5GW電池及2GW組件生產線”的基礎上,該項目2020年末仍存在超1億元的在建工程金額未轉入固定資產是否合理?晶科能源是否存在推遲轉固的行為?不得而知。
關于建設項目的問題接踵而至,晶科能源未來如何與其間接控股股東晶科能源控股“共舞”于資本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