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12個直屬海關開展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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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11:32:19
近日,海關總署發布《關于擴大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范圍的公告》。
公告稱,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的部署要求,加快跨境電子商務新業態發展,海關總署決定進一步擴大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以下簡稱“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范圍。
在現有試點海關基礎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島、濟南、武漢、長沙、拱北、湛江、南寧、重慶、成都、西安等12個直屬海關開展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試點工作有關事項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執行。
據悉,本公告自2020年9 月1日起施行。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為《關于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適用范圍為:境內企業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與境外企業達成交易后,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直接出口送達境外企業;或境內企業將出口貨物通過跨境物流送達海外倉,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實現交易后從海外倉送達購買者;并根據海關要求傳輸相關電子數據的,按照公告接受海關監管。
跨境電商企業或其委托的代理報關企業、境內跨境電商平臺企業、物流企業應當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互聯網+海關”向海關提交申報數據、傳輸電子信息,并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應當符合檢驗檢疫相關規定。
海關實施查驗時,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合海關查驗。海關按規定實施查驗,對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可優先安排查驗。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適用全國通關一體化,也可采用“跨境電商”模式進行轉關。
記者 曹政